| 郑州市民政局作为市政府主管全市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监督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拟定社团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依法负责全市性社团和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贯彻、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申报评残追烈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调查研究双拥工作中涉及的全市性问题,协调处理军地军民关系和纠纷。督促检查双拥政策、法规的落实。
(六)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拟定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市军事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的供应保障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拟定本市的实施细则;落实军休干部、军工(遗属)的各项政治、生活待遇;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军休各项经费的分解下达,并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组织全市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筹措、拨发和管理救灾款物,组织、分配救灾捐赠物资;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
(八)贯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法规、条例、政策;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修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组织、指导全市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中、长远规划,拟定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的办法,并指导实施。 (十)拟定婚姻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丧习俗改革。
(十一)承办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拟定全市行政区划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区域规划,并监督和组织实施。
(十二)拟定全市地名管理法规并监督、组织实施;承办跨县(市)区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公开出版的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
(十三)承办省民政厅下达的与接壤县(市)区的边界线勘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县(市)区间的行政边界纠纷。
(十四)负责全市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协调跨市(地)、县(市)区之间收容遣送工作。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依法维护社会福利企业及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五)拟定殡葬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儿童收养工作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和各类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八)拟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九)负责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和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负责民政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对局系统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民政系统的计划、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一)负责民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局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民政系统编制机构、人事、劳动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民政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纪检和机关党的工作。
(二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郑州市及各(县)区乡(镇、办)民政局(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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